发布时间:2024-11-16 11:03:52 来源: sp20241116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日前,为积极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以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为目标,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保障等三方面十八条内容,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
“制定《指导意见》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现实要求。”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数据研究院认为,推动数据资产管理要与数据合规确权同步前行。目前数据确权环节仍处于探索阶段,而只有精准确权才能更好地推动数据资产管理。
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时表示,《指导意见》将全面开启我国数据资产管理尤其是公共数据资产管理的新局面。要深刻认识数据资产的内涵属性与功能定位,聚焦功能发挥和价值实现,探索建立市场价格发现机制,不断完善数据资产全流程合规管理。
深刻洞察 全面理解数据资产内涵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而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数据的“资产属性”,经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当作为公共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国资管理与资本运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谭静认为,数据资产的内涵属性要回归市场化为主导推动的数据资产化形成过程。
“‘资产不是生而为资产’,需要一个形成过程。数据资产的形成本质上是数据资源资产化的过程,有赖于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及交易机制。资产化形成的数据资产具备一般资产形态的可流通性、可交易性、可增值性、价值可评估等经济属性。”谭静对人民网记者表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计算社会科学与国家治理实验室副主任张楠认为,数据定价和确权是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前提。在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以及证券化过程中,数据定价和确权面临着从向社会转嫁不合理成本、估值虚高、数据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等风险。
人民数据相关负责人认为,数据资产的有效管理需要加速数据合规确权。为推动解决数据确权难题,人民数据基于人民链·数据确权平台推出“数据资源持有权证书”“数据加工使用权证书”“数据产品经营权证书”,依托“人民数据确权108项名录”进行数据确权,主要包括经营资质审查、数据来源审核、数据资源审查、数据产品审查、数据安全审查等五大类审查项,以“数据合法拥有或控制”为审查核心,从“有资质、有源头、有数据、有产品”四个方面进行合规审查和确权,从而助力企业和机构摸清家底,促进数据合规,并为后续的数据资产入表做好准备。
释放价值 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指导意见》对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总体目标规定中,提到“不断提升和丰富数据资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对于如何释放数据资产价值,切实发挥数据价值创造功能,谭静认为,要明确数据资产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价值创造,通过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构建共治共享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
在不同主体不断释放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同时,海量数据伴随经济行为和管理行为而生。“要回归市场化为主导推动的数据资产化形成”意味着市场上大量主体要参与数据资产的开发、流通、交易、运营等多个环节,而其中隐藏着诸多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
“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指的是在数据资产的开发、交易、运营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数据资产价值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资产价值的虚增、滥用、非法使用、泄露等情况。”张楠表示,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是为了避免数据资产价值损害或不当使用导致经济损失、信息泄露、社会信任危机等问题,推动数据资产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
为避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度逐利倾向,避免偏离公共治理目标、不合理加剧社会公众使用成本,《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和专业优势,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以及证券化的潜在风险。
“通过发挥不同中介机构在数据资产聚集、登记、价值鉴定、稽查、流通、管理、服务、审计等不同环节的专业能力,可以有效为数据资产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安全保障,避免数据运营过程面临的法规合规风险、数据质量风险、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张楠表示。
监管前行 有效提升数据资产监管能力
当前,数据要素、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等概念使用较为混乱,存在不规范、不统一问题。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要管好用好数据资产,首先要对数据资产进行统一界定并提出总体指导要求。《指导意见》是针对数据资产这一大类资产作出的指导性规定,不区分持有主体。
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其中提到,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公共数据资产运营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内部监督重点检查范围。
张楠表示,与一般数据资产相比,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具有庞大规模、多元业务、国家战略性产业、国家安全相关、政府监管和公众关注等特征。科学、合规、安全、高效地管理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至关重要。
“强调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基于两方面原因。”张楠分析,一方面,国有企业在经济体系中通常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拥有大量资源和数据,其数据资产涉及广泛的行业和领域,可能涉及商业机密、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需要特别关注其管理、使用和安全,以防范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数据资产化过程中尚有许多亟待明确和细化的规则,在对国有企业在数据资产重点检查和监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调整和试错的空间,有助于逐步形成主体责任和技术监管相结合的数据资产监管体系,有序推进数据资产监管能力提升。
谭静则认为,要针对数据资产管理和数据资产授权运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加大财会监督力度、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习生张泊洋、罗韵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编:方经纶、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