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安全防线 加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

发布时间:2024-12-31 04:59:10 来源: sp20241231

  【学思践悟】

  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数据与传统生产要素的深度融合,成为数字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加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是提升数据要素配置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数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数据治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一系列法律和规定,为跨境数据流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和规则指引。

  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重要性,源于数据与生俱来的流动性和其附着的多维度价值。数据不仅在经济领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更承载着社会、文化和政治等领域的核心信息。在数字全球化的浪潮下,跨境数据流动有效促进了全球经济的互联互通,极大地推动了贸易、金融、科技等行业的创新与发展。但这一进程也伴随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安全风险,比如可能的网络攻击、外汇波动、数据泄露等,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个人隐私保护都会构成严峻挑战。因此,在享受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潜在的风险,必须通过提升技术能力、明确数据权属、提升监管效能、深化国际合作,不断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机制,提升数据治理效能。

  赋能技术发展,创新服务管理。坚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理念,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体系,是我国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时采取的必要举措。一方面,积极发挥政府和各行业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标准、管理规范,以及建立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强化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督监管;另一方面,依托市场主体在技术研发和数据处理领域的深厚积累,提高居民个体维护自身数据安全的意识和积极性,共同筑牢数据安全防线。此外,应进一步加大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同态加密等前沿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探索新型数据传输模式,创造更为安全高效的跨境流通环境,加强加密传输、访问控制、数据脱敏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攻关,为跨境数据流动的有效治理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明晰数据权属,完善交易规则。目前,世界各国都存在数据要素权属关系不明确、数据交易规则不完备、数据要素利用不足等问题,制约了跨境数据流动的效率。跨境数据流动涉及的数据类型繁多,且各类数据在性质、用途和风险上有着显著差异,亟待依据数据类别制定更为精准、精细的规则体系。具体到我国,应以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根本,探索制定数据确权的法律法规,同时思考伴随数据流通而产生的动态数据确权问题,分阶段地落地数据确权;应充分认识数据的非竞争性和非消耗性,制定场景化的数据使用规则,促使数据资源流向“最多的利用者”,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最大化;应进一步完善数据交易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数据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此外,通过建立数据交易信用评价机制、实施数据交易黑名单等举措,不断完善数据交易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交易生态,推动数据资源的高效配置与跨境数据流动的规范发展。

  完善治理体系,提升监管效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与数据产业发展、数据安全保障、电子政务等领域的工作紧密相关。因此,必须构建高效协同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体系,不断提升跨境数据监管效能。一是厘清各部门在数据流动治理中的职责边界,依据各自的专业领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数据流动监管政策和措施。二是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共治,确保政策执行的协同性。三是综合运用风险评估、实时监控、应急响应和数据处置等多种手段,不断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置的全链条监管模式,实现跨境数据流动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科学化、有序化、可溯源、可验证,确保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深化国际合作,促进全球协同治理。随着跨境数据流动的日益频繁以及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程度的空前加深,数据治理逐渐成为具有全球性的复杂议题,并且易与其他全球性问题相互交织。因此,我国需要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的全球治理。一是主动参与和推动相关国际准则与标准的制定,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是推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发挥关键作用,在明确数据主权、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全球性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标准和规范,搭建全球跨境数据流动的基本框架。三是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的多边机制,不断拓展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朋友圈”。通过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推动新型数字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不断缩小国家和地区间的数字鸿沟。积极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拓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应用场景,不断提高我国在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中的影响力。

  (光明日报 作者:卫志民、贾俊玮,分别系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金砖国家合作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编辑:叶攀】